5.1 校長
校長(或院長)是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承擔以下職責:
a) 批準和發布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目標,實現知識產權資產保值增值;
b) 批準和發布知識產權政策;
c) 組織最高決策機構決定知識產權重大事務;
d) 明確知識產權管理職責和權限,確保有效溝通;
e) 確保知識產權管理的保障條件和資源配備。
5.2 管理委員會
成立由最高管理層、學科專家、管理和運營機構代表等組成的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全面負責知識產權管理事務,承擔以下職責:
a) 擬定與高等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相適應的知識產權長期、中期和短期目標;
b) 審核知識產權政策;
c) 審核知識產權工作規劃并監督執行;
d) 協調知識產權管理各相關部門的關系;
e) 形成知識產權重大事務決策方案;
f) 審核知識產權重大資產處置方案。
5.3 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營機構
5.3.1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并承擔以下職責:
a) 知識產權相關政策文件的擬訂和組織實施;
b) 建立知識產權績效評價體系;
c) 知識產權工作規劃的擬訂和組織實施;
d) 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培訓;
e)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遴選、協調、監督、考核;
f) 知識產權日常管理。
5.3.2 知識產權運營機構
建立知識產權運營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并承擔以下職責:
a) 建立知識產權資產統計、分析體系;
b) 建立知識產權資產評價體系;
c) 提出重大知識產權資產處置方案;
d) 參與重大項目的知識產權布局;
e) 知識產權運營的日常工作。
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知識產權運營機構可合并設置。
5.4 知識產權服務支撐機構
建立知識產權服務支撐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并承擔以下職責:
a) 為建立、實施與運行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提供服務支撐,受管理委員會、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委托承擔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有效性的檢查、監督工作并提出改進措施的建議;
b) 為管理委員會、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營機構提供服務支撐;
c) 負責建設、維護知識產權信息管理平臺;
d) 建立信息收集渠道,負責知識產權信息及其他數據文獻資源分類、加工;
e) 為重要科研項目提供全過程知識產權信息服務;
f) 日常專利檢索、專利分析;
g) 組織知識產權信息利用培訓及推廣。
注:知識產權服務支撐機構宜設置在圖書館等高等學校負責信息服務的組織。
5.5 知識產權專員
各院系、科研機構設立知識產權專員,承擔本部門以下職責:
a) 知識產權計劃擬訂和組織實施;
b) 知識產權培訓;
c) 知識產權日常管理。
注:科研機構包括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工程實驗室以及校設科研機構、研究中心等。
5.6 知識產權專家和顧問
建立知識產權專家庫,聘請校內外專業人員擔任專家。根據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營需要,可聘請知識產權專家或機構,協助開展重大知識產權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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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法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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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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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法(網絡安全部分)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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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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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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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2021年度知識產權獎勵申報工作的通知
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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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縣知識產權資助暫行辦法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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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陽市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工作意見
2020-12-14